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案 更一審判居民敗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0日電)桃園市居民葉斯桂等為保護藻礁,興訟請求撤銷內政部核發「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內政部處分無違誤,判居民敗訴,可上訴。

全案緣於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3月向桃園市政府函送「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就天然氣事業部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投資計畫,將於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一階段開發計畫-第三座天然氣接收站(面積95.4公頃)」的一定規模以上工程,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許可。

內政部107年3月間作出處分函復中油,依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議決議補正完竣,內政部予以許可,中油依核可的說明書辦理。

環境保護團體與部分居民等提告主張,開發基地距「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裏,填海造地違法,內政部卻許可開發,明顯違法,且開發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考量不足,明顯違反海岸管理法等,請求撤銷內政部處分。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部分居民住在開發工程基地半徑5到8公裏管制區範圍內,為提起撤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2個環團非適格當事人,審酌原處分無違誤,判決環團及居民敗訴。

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未查明釐清,有未盡職權調查義務及判決理由不備,將葉斯桂等5人部分,廢棄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個環團部分,仍非適格當事人,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原告5人質疑工程對藻礁所生危害,對天然氣洩漏危害及中油在防免洩漏計畫與具體作為反而沒其他質疑,可見提起行政訴訟目的是為藻礁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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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指出,工程對特定區位的開發利用,縱將發生藻礁受損災害,仍難認將危及住居地距工程約20公裏的2名原告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這2人不具當事人適格。

根據更一審,葉斯桂等3人雖為適格當事人,但經調查內政部原處分無違誤,原告等人主張無理由,判決敗訴,可上訴。(編輯:李明宗)1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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