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修法預告 電影、演唱會等活動 地方可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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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娛樂稅修法,電影、演唱會等,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預告娛樂稅修法,各項娛樂稅法定稅率減半,修正條文前四項目包括、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等藝文活動,及各種競技比賽像是職籃、職棒等娛樂稅項目開放授權停徵,但要訂期限與合理政策目的,並報財政部備查。修正草案預告期至9月11日。

財政部7月與地方政府開會,尊重地方意見及自籌財源,地方政府也反對廢止。由於實務上地方徵收率都在各項目法定稅率上限以下,沒有稅損問題。

以現行22縣市地方政府娛樂稅徵收率來看,如電影徵收率約落在0.25%到2.5%,臨時公演像是職業性歌唱等等藝文表演原約30%,但實務上落在2.5%到10%。各種競技比賽法定最高10%,現行1%到2.5%,舞廳、舞場介於5%至25%。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為地方稅,為地方自治重要財源,其稅收全部挹注地方建設及發展,為保留地方政府財政自主空間,並配合經濟環境變遷及娛樂消費行為變化,兼顧地方政府發展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需要,授權地方政府可停徵部分項目娛樂稅。

根據預告草案,其中,稅率方面,電影娛樂稅率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60%(本國語言片為30%),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15%。第二款職業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的各種表演,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3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15%。

第三款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不得超過5%,減至最高不得超過2%。第四各種競技比賽,最高不超過10%,調整為最高不得超過5%。

第五款,舞廳或舞場則由最高不得超過100%,下調至最高不得超過50%。第六,高爾夫球場,最高不得超過20%,第七,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 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原最高稅率不得超過5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25%,像是娃娃機等。

另外,現行第六款的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已不是娛樂稅課徵項目,修法將刪除稅率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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