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民眾上網貼出行車記錄器影片,指控在國道1號林口路段遭前車惡意投照雷射光束影響行車安全,眼尖網友則發現是貼文者不滿被插隊,先用遠光燈干擾對方。警方表示,前車恐涉危險駕駛、後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雙方都違規。
根據上傳到臉書粉專爆料公社影片,一輛車前天晚上9時許準備進入林口交流道南向入口匝道時,右前方的轎車打方向燈硬要插隊,雙方行進間互不相讓,後來被強行插隊,後車便切換遠光燈一路尾隨干擾前車。過沒多久,前車開始用綠色雷射光束反擊,不斷對著後車前擋風玻璃投射。
對此,國道公路警察局指出,車輛行駛中使用雷射光束照射其他車輛,恐影響駕駛人行車安全,行為涉嫌危險駕駛,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6千元以上3萬6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後車故意用遠光燈干擾前車駕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行駛高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可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用路人遵守交通規則,勿以不當方式造成他人行車危險,如果民眾認為權益受損,可將行車記錄影像上傳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的檢舉專區提出檢舉,經查證違規屬實將依法開單處罰,若涉及刑責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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